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慈善總會章程

臨潁縣慈善總會章程

2008年7月17日全體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

第一章    

第一條  為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助殘的傳統美德,發展我縣慈善事業,推動群眾性救助活動的開展,促進社會文明和經濟發展,依法登記注冊,成立河南省臨潁縣慈善總會。

第二條  臨潁縣慈善總會(以下簡稱本會)是由熱心慈善事業和從事社會福利工作的國內外各界人士、企事業單位、慈善組織和團體(包括海外華人團體)自愿參加的非盈利社會團體。

第三條  本會宗旨: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、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。發揚人道主義精神,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助殘的傳統美德,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,開展各種形式的社會救助活動,幫助社會上最困難的群體和個人,資助社會公益事業。

第四條  本會設立“臨潁縣慈善總會創始基金”,該基金為永久性基金,不動本只用息。以后每年將當年募集資金總額的10%滾入該基金。創始基金的捐款人為本會的創始人。

第五條  本會堅持入會自愿,退會自由的原則。

第六條  本會接受民政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。

第二章    

第七條  本會主要任務:

1.動員社會各界力量,多形式、多渠道籌集慈善資金。

1)接受國內外各種機構、團體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現金及實物捐贈。

2)組織舉辦救災救濟助殘、義演、義賣和其他有積極影響的社會募捐活動。

3)其它合法方式的籌資。

2.按照本會宗旨和捐贈者的意愿,興辦、資助各類社會福利、慈善公益事業,開展安老助孤、扶殘濟困等社會救助活動。

3.開展國內外慈善交流與合作活動,為在臨潁興辦慈善事業的各界人士和機構提供咨詢和服務,幫助他們策劃和實施慈善救助項目。

4.開展慈善理論研究和慈善宣傳活動,普及社會慈善意識。

5.反映各界人士有關慈善方面的意見和要求,并提供咨詢和服務;同時為政府制定有關方針、政策和法規提供情況。

6.承擔政府交辦的有關慈善工作。

第三章    

第八條  本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

對本會的創建作出較大貢獻的個人和創始基金捐款單位,可成為本會創始會員和創始單位會員。

第九條  會員資格

關心、支持慈善事業的企事業單位、從事社會福利事業的法人團體及機構,承認本會章程,愿意履行會員義務,自愿提出書面申請,經本屆常務理事會批準,可成為單位會員。

熱心慈善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,承認本會章程,愿意履行會員義務,經本人申請,本屆常務理事會批準,可成為本會會員。

以上規定適用于縣內外社會各界人士(包括港澳臺社會各界人士及海外華人)、各類機構、團體(海外華人團體)。

第十條  會員的權利

1.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。

2.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。

3.有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、批評、實行監督的權利。

4.團體會員單位的職員有優先享受各級慈善組織幫助的權利。

第十一條  會員義務

1.遵守本會章程,執行本會決議。

2.完成本會委托的各項工作。

3.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。

4.宣傳慈善總會的作用和意義。

5.繳納會費,會員每年交納20元。

第十二條  會員不履行義務或觸犯我國法律法規的,本會有權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 組織機構

第十三條  本會設會長1名,常務副會長1名,副會長若干名,秘書長1名,常務理事若干名,理事若干名,名譽會長若干名。日常辦事機構為慈善總會辦公室。

第十四條  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,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,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,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;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。。

第十五條  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

1.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。

2.聽取、審查理事會的工作報告。

3.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。

4.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。

5.聽取、審查通過財務工作報告。

第十六條  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,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。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,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。

理事會的職能是:

(一)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;

(二)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,選舉和罷免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聘請名譽會長;

(三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
(四)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

(五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七條  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,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,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/3,對理事會負責。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。常務理事會須有2/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特殊情況下,常務理事可書面委托他人出席。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

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
(一)執行理事會決議;

(二)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;

(三)審查各項議案和報告;

(四)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;

(五)提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秘書長、副會長、常務副會長、會長的人選方案,提請理事會決定;

(六)籌備召開理事會;

(七)負責本會終止項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;

(八)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

第十八條  會長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工作,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理事會、常務理事會的工作;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,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。本會辦公室,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辦事機構,處理日常事務。

第十九條  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名,實行聘任制,由常務理事會聘任。每屆任期五年,可連聘連任。

第五章    

第二十條  經費來源

1.政府預算撥款。

2.有關部門資助。

3.國內外組織、團體、個人的捐贈與贊助。

4.舉辦專項募捐、義賣、義演等慈善活動的收入。

5.舉辦各種慈善實業收入。

6.會員會費。

7.其它合法收入。

第二十一條  資金用途

1.興辦、資助各類社會福利、慈善機構、社會公益事業。

2.開展社會救助,幫助社會上孤、老、病、殘、貧等最困難的家庭和個人。

3.開展國內外慈善交流與合作活動。

4.獎勵慈善事業的重大貢獻者。

5.支付日常工作開支的經費。

6.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費用。

第二十二條  資金管理

   1.本會的經費收支使用接受財政、審計部門的審計及會員和社會監督,并向捐贈人和社會各界公布使用情況和審計結論。

2.常務理事會負責經費使用計劃的審批。秘書長負責計劃內的日常經費的審批。

3.秘書長負責每年向理事會報告經費使用情況,提出下年度經費使用計劃。

第六章  章程的修改程序

第二十三條  本會章程的修改、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審議。

第二十四年  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通過后15日內,經民政部門審查同意,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。

第七章 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
第二十五條  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(或分立、合并)等原因需要注銷時,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。經會員大會(或會員代表大會)表決通過,并報民政部門審查同意。

第二十五條  本會終止前,在民政部門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第二十六條  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終止后的剩余財產,在民政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,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
第八章  

第二十七條  本會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后,并經縣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。

第二十八條  本章程解釋權屬臨潁縣慈善總會常務理事會